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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红盾信息网 | | | | |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 | | 2004-06-30 武汉红盾信息网 | | 一、许可事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二、许可数量:没有数量限制。
三、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四、许可条件:
(一)该外国企业必须在所在国合法注册;
(二)该外国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该外国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国家法律规定的各类材料;
(四)该外国企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外国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或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一) 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登记书(包
括长驻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报请商务部批准;金融业、保险业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海运业、海运代理商报请国家交通部批准;航空运输业报请中国民航总局批准;其他行业由省、市审批部门签发《外国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
(四)企业所在国或所在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明(附翻译件及翻译单位);
(五)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附翻译件及翻译单位);
(六)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该人员的个人简历、身份证明;
(九) 场地使用证明(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期限一年以上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