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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设立登记
2004-09-14 武汉红盾信息网
一、许可事项:非公司企业设立登记。
二、许可数量:没有数量限制。
三、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四、许可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
(二)《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四)企业法人章程(加盖出资人印章);
(五)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出资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六)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八)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九)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申请设立的企业法人,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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