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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登记事项提交的材料
2004-09-14 武汉红盾信息网
(一)迁移登记
(1)企业/公司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申请报告;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二)内资企业转外资企业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拟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5)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当的文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三)申请到属地登记机构登记
1、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共同签署的公司拟在地方工商局办理登记的申请报告;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共同签署),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2其他企业
(1)企业出资人或有限公司股东签署的拟在地方工商局办理登记的申请报告;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或股东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注:拟在地方工商局办理登记企业是指根据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但出资人或股东提出在地方工商局办理登记的企业(公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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