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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企业登记程序及期限
2004-09-14 武汉红盾信息网
审核登记注册的程序是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一、审查:登记 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即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是否符合有关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本规定所称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5、申请材料虽然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的内容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是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理由,决定是否准予登记的时间。
6、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受理决定: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的,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邮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议;
3、申请人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原件与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4、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受理的理由。作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设立、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分别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之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换发)营业执照;
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三、发照: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企业登记机关应在10日内颁发营业证照。
本规定所称企业包括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企业集团、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参照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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