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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红盾信息网 | | | | | | 行政强制事项 | | | 2004-09-06 武汉红盾信息网 | | 强制机构: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强制种类:
1、扣留(扣押);2、封存(查封);3、暂停销售;4、暂停支付;5、当场收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对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可以采取扣留(扣押)、封存(查封)、暂停销售等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活动时,可以扣留投机倒把人用于投机倒把的财物;可以扣留与投机倒把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对投机倒把人的银行存款,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
依据《武汉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嫌疑假冒伪劣商品实施查封、扣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使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扣押。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取缔无照经营时可以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有关的的合同、票据、帐簿以及其他资料和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强制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同时应当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如《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等。
双方权利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或者不出示执法证件,有权拒绝,有权要求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
强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10号令公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370号令颁布,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第九条;
《武汉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1995年1月6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7月5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修改)第二十六条;
《湖北省反不正当条例》(1998年9月25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5日公布实施)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1987年9月17日国发[1987]85号)第四条、第七条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