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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事项
2004-09-06 武汉红盾信息网
一、检查机关: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检查内容:
  依法检查市场主体的准入行为、交易行为、竞争行为。
三、检查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以表明身份。
四、双方权利义务:
  (一)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有权拒绝不出示执法证件的行政检查;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检查,不得阻挠。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五、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6年10月17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8号令公布,经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00号令修订)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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