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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检告知书》(第三次发布)
2006-02-13
  公司(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九章第五十九条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经上级批准,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于2006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企业进行年度检验(以后每年企业年检时间为3月1日至6月30日)。凡于2005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非公司法人和其他营业单位(含外资企业及其分支、办事机构和外地企业法人在汉设立的分支机构) 均实行集中年检。凡接到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的《企业年检告知书》仍未按时参加年检的企业,武汉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告之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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