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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咨询解答(1):名称预先核准
2006-02-20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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