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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HD | | | | | | 关于印发《武汉市工商局食品质量预检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 | 2006-07-27 | | | 关于印发《武汉市工商局食品质量预检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部门:
《武汉市工商局食品质量预检测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日
武汉市工商局食品质量预检测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就武汉市工商局规范食品质量预检测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质量预检测(以下简称预检测)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市场监管工作中,依法使用食品质量快速检测箱,有针对性地对食品质量进行抽样快速检测,以确定该食品质量是否涉嫌不合格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预检测工作由市局消保处负责统一管理,各分局消保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预检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二)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三) 抽样和检测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方法执行;
(四) 抽样人员或检测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预检测抽样、检测耗材、日常维护、文书印制及节日食品专项检查和市局布置的专项整治时集中检测等费用,从12315维权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预检测范围及判定
第六条 武汉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场所的食品质量进行预检测:
(一)各类食品交易场所;
(二)提供食品的各类服务消费场所;
(三)食品物流服务场所。
第七条 下列情况需要实施预检测:
(一)有群众投诉、举报,经现场检查确属可疑的;
(二)明显腐烂、变质的;
(三)上级交办的;
(四)媒体公布的;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检测的。
第八条 预检测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食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当食品包装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食品包装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食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三章 预检测的程序
第九条 预检测由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根据食品安全工作监管的实际情况自行组织专业人员实施。在实施预检测前,由经办人填写《预检测申请单》,报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预检测所需检验用样品,按被监测人进货价格或销售价格购买。
检测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经被监测人同意,可以由被监测人无偿提供。
无偿提供的样品,检测合格的,退回被监测人;检测不合格的,由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现场抽样时,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名,向被监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抽样记录》,向被监测人索取真实、有效的购样票据,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检测人共同签字。
抽取的样品应当场封样,加贴封条,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检测人在封条上签字;抽样人员不得私自拆封、调换、毁损样品。
第十二条 抽样后,由抽样人员填写《送检单》,将样品送消保科,与检测人员共同启封,经确认后,检测人员在《送检单》回执上签字,并于48小时内填写《预检测结果通知书》,将预检测结果书面告知抽样部门(单位)。
第十三条 预检测合格的,由抽样部门(单位)接到《预检测结果通知书》后24小时内告知被监测人;预检测不合格的,由抽样单位或有关部门对相关食品依法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并于24小时内送有资格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正式检测;检验检测机构认为需要重新抽样的,抽样部门(单位)应当配合。经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确认不合格的,必须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预检测结果不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十五条 各分局消保科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预检测工作计划。
第四章 预检测信息的利用与处理
第十六条 各分局应当及时汇总预检测情况、数据和立案查处情况等信息,对监测信息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 检测出对人体有重大毒害作用食品等重要信息,必须及时向市局和地方政府报告,并由市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全市清查。
第十八条 预检测的重要信息未经市局批准,不得对外公布。预检测结果及有关数据不得用作商业用途。
第五章 食品质量检测箱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九条 检测箱的使用维护应遵循充分利用,厉行节约,
操作规范,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条 各分局食品质量检测箱由市局统一配备,分局消保科负责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检测耗材由市局统一指定购买。
第二十二条 各分局必须单设食品质量检测室,配备电冰箱、操作台等除检测箱之外的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并由兼职检测员负责检测、维护。
第二十三条 检测室和样品储藏室必须洁净卫生,采光、通风条件良好。检测仪器、设备必须保持完好无损,使用状态保持良好。
第二十四条 检测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严禁未经专业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从事食品质量检测工作。
检测人员由市局统一安排专业培训,并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检测员必须严格按照食品检验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实施检验。
第二十六条 各分局应确定2名兼职检测人员,检测人员名单报市局登记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违规操作,保管不力,不按程序执法和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将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预检测的相关表格文书由市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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