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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设立登记
2006-11-01
  1、许可事项名称: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含验照帖花)
  2、审批事项子项名称:分公司设立登记。
  3、规定办理时限:25日
  4、行政审批内容: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5、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6、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7、行政审批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工商登记机关依法办理设立登记。
  8、申请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2)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4)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9、申请表格:www.whhd.gov.cn
  10、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11、行政审批决定机关: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12、行政审批程序:受理、审核(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进行核查)、核准、办结。
  13、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执照的有效期限按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核准。如果经营范围中涉及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经营范围的经营期限按照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期限核定。
  14、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15、行政审批收费: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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