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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事项>>………………………………


 
企业法人(含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2006-11-01
  1、许可事项名称: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含验照帖花)
  2、审批事项子项名称:企业法人(含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3、规定办理时限:25日
  4、行政审批内容: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5、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6、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7、行政审批条件:(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8、申请材料:(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2)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3)组织章程;(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9、申请表格:www.whhd.gov.cn
  10、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11、行政审批决定机关: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12、行政审批程序:受理、审核(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进行核查)、核准、办结。
  13、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的有效期限按企业章程约定的期限核准。如果经营范围中涉及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经营范围的经营期限按照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期限核定。
  14、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
  15、行政审批收费:(1)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2)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含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和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登记240/个。(3)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登记8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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