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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含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2006-11-01
  1、许可事项名称: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含验照帖花)
  2、审批事项子项名称:企业法人(含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3、规定办理时限:25日
  4、行政审批内容:企业法人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5、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到第十九条。
  6、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7、行政审批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工商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8、申请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9、申请表格:www.whhd.gov.cn
  10、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11、行政审批决定机关: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12、行政审批程序:受理、审核(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准的进行核查)、核准、办结。
  13、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执照的有效期限按章程约定的期限核准。如果经营范围中涉及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经营范围的经营期限按照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期限核定。
  14、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15、行政审批收费:(1)、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50/个。(2)、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16/个。(3)、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金(本)的,增加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本)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增加部分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增加部分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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