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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HD | | | | | | 合伙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 | 2006-11-01 | | | 1、许可事项名称: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含验照帖花)
2、审批事项子项名称:合伙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3、规定办理时限:25日
4、行政审批内容: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含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5、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6、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7、行政审批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8、申请材料:(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4)、合伙协议;(5)、出资权属证明;(6)、经营场所证明;(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9、申请表格:www.whhd.gov.cn
10、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11、行政审批决定机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12、行政审批程序:受理、审核(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进行核查)、核准、办结。
13、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含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无有效期限。如果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经营项目的经营期限按照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期限核定。
14、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合伙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15、行政审批收费:设立登记费:240元;补(或换)发营业执照费:50 元;补(或换)发营业执照副本费:1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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