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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含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2006-11-01
  1、许可事项名称: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含验照帖花)
  2、审批事项子项名称:合伙企业(含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3、规定办理时限:15日
  4、行政审批内容:合伙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
  6、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7、行政审批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工商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8、申请材料:(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9、申请表格:www.whhd.gov.cn
  10、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11、行政审批决定机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12、行政审批程序:受理、审核(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进行核查)、核准、办结。
  13、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缴回《营业执照》。
  14、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15、行政审批收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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