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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HD | | | | |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 | 2006-11-01 | | | 1、许可事项名称: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含验照帖花)
2、审批事项子项名称: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3、规定办理时限:20日
4、行政审批内容: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5、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
6、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7、行政审批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工商登记机关依法办理设立登记。
8、申请材料:(1)申请从事个体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需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9、申请表格:www.whhd.gov.cn
10、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11、行政审批决定机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12、行政审批程序:受理、核准、办结。
13、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无期限限制。如果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经营项目的经营期限按照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期限核定。
14、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15、行政审批收费:设立登记费:20元/户;补(或换)发营业执照费:10元;补(或换)发营业执照副本费: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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