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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2006-11-01
  1、许可事项名称: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含验照帖花)
  2、审批事项子项名称: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3、规定办理时限:20日
  4、行政审批内容: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5、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6、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7、行政审批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工商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8、申请材料:(1)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营业场所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所需的其他文件、证件。(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9、申请表格:www.whhd.gov.cn
  10、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11、行政审批决定机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12、行政审批程序:受理、核准、办结。
  13、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无有效期限。如果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经营项目的经营期限按照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期限核定。
  14、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的,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15、行政审批收费:变更登记费:10元;补(或换)发营业执照费:10元;补(或换)发营业执照副本费: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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