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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价打折商品能否享有“三包”权
2007-04-24
  商品降价打折后,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责任不能打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允许经营者降价销售有质量问题但不影响使用或可作他用的商品,但销售前经营者必须将这些情况向消费者声明。对这类降价商品,经营者可不承担“三包”责任,但要在发票上注明“处理商品概不退换”字样。
  除此之外,其它商品的降价,多数是因为商品过季,号码不全,款式过时或经营者以此做促销。这类商品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与正常价格销售的商品一样,经营者要承担“三包”责任。对这类“减价、打折、优惠价等”商品,“概不退换“是违法的。
  怎样才能保证消费者购买降价打折商品后,仍享有“三包”权呢?
  首先,消费者要加强法律意识,明确了解自己享有“三包”权;
  其次,消费者要加强证据意识,一定要坚持索要购物凭证,并要注意凭证上填写的内容,一旦出现问题,凭证往往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第三,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对于经营者来说,一方面要端正态度,树立为消费者服务的思想,努力减少经营过程中的失误。同时应当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避免在无知的情况下违法。(江夏分局 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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