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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发布登记程序 
200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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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事项: 户外广告登记

二、许可数量:没有数量限制。

三、许可依据:国务院412号令、《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四、许可条件: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

(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许可程序:受理人员受理申请、初审,部门负责人审核。

六、许可期限: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七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由登记机关建立户外广告登记档案。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广告发布地的工商分局),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合同。

(三)场地使用协议。

(四)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五)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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