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石。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消费不仅是重要的经济关系也是基本的社会关系没有和谐的消费关系,就没有经济的协调发展,就没有社会的和谐。消费无时不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消费环境反映着经济发展环境,消费关系不仅反映着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也反映着市场主体间的诚信关系,如果没有和谐的消费环境就会制约、阻碍经济的发展,就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进步,无益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消费的主体是人,消费的目的是实现人的不同需要。而人的需要,就是人对外部世界的一种特殊摄取状态,在对物质世界客观的必然依赖的同时能动地改造世界,获取物质文化的需要。由此可见,消费本身不但包含着人和社会、人和自然不可分割的关系,更反映着人与人之间的必然的联系。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就是在以消费为连结的社会关系中和谐相处,尊重人的需要,落实人的权利,维护人的合法权利。社会主义生产的根本目的是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而这个根本目的要通过消费来实现,没有具体的消费活动,物质文化产品就会束之高阁。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就是要确立消费主体的行为规范,建立一种诚实信用,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消费秩序,制止并解决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短斤少两,侵犯消费者权益等与和谐消费格格不入的行为。良好的消费环境和有序的消费秩序,能实现政通人和、安定团结。而消费纠纷的存在或处置不当无疑会导致或引发群体闹事、集体上访等社会不稳定事件,影响社会关系,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
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行政机关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必须把握共同点,寻找着力点,选择切入点。
第一,要培育消费主体的责任意识。 主体责任意识的缺失,是目前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消费维权的实践表明: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在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中各自扮演着不同角色,其价值取向不尽相同,但在同一社会环境、经济环境中承担的社会责任相同。消费者在依法维权的前提下承担的是公民责任,必须强化理性消费和维权意识,要把个人形式出现的诉求演变为社会诉求,把个案维权提升到对经济秩序,法律制度和社会道德的维护,实现个人维权之升华,彰显公民之正义。经营者在守法经营的前提下承担的是社会责任,在经营理念上要恪守商业道德的高度,讲诚实信用,守法经营,合法致富,在经营活动中要努力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商品和良好的服务,在消费维权中要以消费者权益为重,认真解决消费者的合理诉求,防止因消费纠纷激化矛盾,给社会稳定埋下不应有的隐患,努力实现经营者社会责任与道义责任的统一。管理者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承担的是法治责任,必须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要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已任,公平公正地处理好每一件消费维权案件,通过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优化和谐消费的社会环境,努力实现管理者法治责任与政治责任的统一。
第二,要构建消费主体之间的和谐关系。和谐消费从本质上说,追求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消费者、经营者、管理者在消费或消费维权纽带维系下的各得其所。因此,行政部门与消费者保护组织要最大限度地寻找共同点,营造不同主体之间的和谐关系。一是建立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围绕平等交换寻找共同点,这个共同点就是互惠互利。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不以损害经营者的利益为前提,维护经营者利益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前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通过建立互惠互利的关系,实现消费者购买合格的商品,接受满意的服务,经营者获取利益,两者共存共谐。二是建立管理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围绕公平公正寻找双方的共同点,这个共同点就是维权,在维权中建立和谐关系。三是建立管理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和谐关系。围绕诚实信用寻找双方的共同点,这个共同点就是责任,管理者承担的是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的政治责任,经营者在经营中承担的是维护消费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维护消费者权益是管理者与经营者的共同责任指向。四是建立管理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和谐关系。围绕法律法规的执行,保障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来寻找共同点,而这个共同点就是公平与公正。对管理者来说,面对消费纠纷不偏袒,不失衡,在消费纠纷调解中公平公正地裁定,化解纠纷,促进和谐。
第三,建立营造和谐消费环境的社会化机制。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是一项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事业,除了管理者经营者、消费者之外,优化社会环境十分重要。一是要建立影响和谐消费的防范机制,要通过建立商品质量信息披露制度、消费信息公开制度、消费提示制度、消费评价监测制度,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有效地防范或减少消费纠纷的发生。二是要建立快速有效的干预机制。在现阶段,中国特色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还远远没有达到司法复盖的要求,行政推动仍是主要手段,行政救济仍是主渠道,并且具有简便快捷的优点,消费者也有一定的信任度。消费者保护组织要依托行政机关的作用,实现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共同营造和谐消费的市场环境。
(江岸分局 李菊梅 刘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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