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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0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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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轿车、越野汽车、卡车、旅行车、大客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洁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警车、通信及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船只。

  2、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办公用纸;

  3、单价在1万元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电话机、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含除湿设备)、办公家具,学校、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工具和仪器,图书资料,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正版应用软件,制服及劳保用品,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储备物资,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发电设备,医疗设备及器械,计划生育设备,药品,医疗耗材,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监控设备(不含交通管理监控设备),质量技术检测设备,食品药品检测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控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地震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税务装备,消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设备,警用器械,保安设备,保密设备,教学专用仪器设备,课桌椅,教科书,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专用器材,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

  4、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产品。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配套,项目金额在 2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工程,绿化工程及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

  1、车辆保险、维修、车辆内装饰,印刷及需要安排食宿的会议服务。

  2、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软件开发,专业咨询,工程代建,工程监理,工程设计,物业管理,聘请中介机构。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各部门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6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采购项目、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采购项目以及3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采购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四、说明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各单位应根据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严格实行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对于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三)此次确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作为2008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及今后年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落实好各项规定,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切实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活动的效率及质量。

   (四)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当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自主创新产品,鼓励使用地产名优产品。

  (五)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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