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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建设服务型工商
200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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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部门为适应构建和谐社会以及新形势的需要,创造性地提出了“建设服务型工商”的思想。这种创新性思维顺应了改革开放新阶段对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发挥的需要,必将对工商行政管理层次和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对构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并符合国际惯例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产生重要影响。建设服务型工商,我们该怎样做呢?

  首先,必须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在新形势下迅速转变思想观念,在思想上由一名管理者转变为服务者,由一些人心目中的“执法型工商”转变为“服务型工商”,就是要在观念和指导思想上树立服务观念和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彻底摆脱权力型、领导型、管理型政府的观念及“官本位”思想,确立规则导向型、市场导向型的服务型政府和“服务型工商”的思想观念。要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发挥的出发点和着力点放在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于各类市场主体上,而不能把市场主体视作对立面;同时,要注意克服口头化、形式化、表面化及走过场倾向,在立章建制、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日常管理行为的规范等软、硬件条件方面为建设服务型工商奠定坚实基础。

  其次,必须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到位。职能到位也就是把职能充分发挥出来,把该管的“事”管起来并且管好。如果管理职能不能到位,市场经济秩序就可能出现混乱,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得不到有效保护,服务也就变成了一句空话。这就是所谓的“确保市场秩序规范有序是最大最好的服务”。同时,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到位,也是法理上的必然要求。因为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发挥过程中与管理客体之间发生和形成的关系属经济法律关系,而经济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权利不能放弃、义务必须履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果不能按法律法规行使职能,自然是一种失职或渎职行为。当然,衡量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的标准应着重强调效率标准、市场 秩序规范标准、是否严格依法行政标准等。

  第三,必须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依法律授权在法律规范空间内行使职能,规范管理行为。从法学角度讲,“法无授权不得行”,服务型政府必须是法治政府,那种任意行政或以“人治”代替“法治”的做法,都是与法治社会背道而驰的,更不是服务型政府及“服务型工商”应该出现的现象;二是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效应,为依法行政提供制度保证。在目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应抓紧清理不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要求和WTO规则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做好修改、完善和废止工作,同时抓紧制定和出台那些尚待制定的法律法规,尽快弥补“法律真空”。

  第四,必须选准服务的方式和着力点。服务的方式和着力点实际上也就是工商行政管理发挥职能作用的方式和内容。从工商行政管理的内容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为经济发展和各类市场主体服务的方式应是直接服务和间接服务相结合,以间接服务为主,不能一提服务就不论自身的职能特点片面追求直接服务,“不能荒了自家的田,种了别人的地”。服务的着力点应着重围绕以下几方面:一是依法监管各类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二是打击和制止市场主体的各类违法行为,保护相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三是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必要的经营指导和咨询服务;四是建设高效率、廉洁奉公、“强而有力”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干部队伍,提高服务型政府及“服务型工商”的建设水平。

  建设服务型工商,要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认清执法是手段,服务是目的。执法本身就是一种服务,没有有效的监管执法,就没有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也无从谈起为经济发展服务。要体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服务,就必须改变传统的行政强制式的执法行为,运用公正的规范的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去约束市场主体行为,把执法行为转变成一种让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易于接受、能够理解的服务行为,融执法于服务之中。与此同时,辅之以政策上的优惠扶持、行政行为上的规范与制约等手段,寓服务于执法之中,这样才能实现执法与服务的双赢,才能塑造新形势下执法为民的工商行政管理队伍新形象,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服务型工商”。

  作者单位:新洲工商分局 (作者:王应怀)

  摘自《武汉工商》2007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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