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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
2008-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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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体资格

(一)申请人须为在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且商标所示商品(含服务,下同)在本市生产、经营,商标所有人在本市纳税;

(二)申请人必须是申请认定的市著名商标的所有权人,且商标无权属争议

(三)商标自核准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

  (四)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的所示商品必须在该注册商标核定的范围内;

    (五)申请认定武汉市著名商标(以下简称“市著名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形式须与《商标注册证》相一致。

    二、申请认定的商标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信誉度和认知度

(一)商标及所示商品在本市以及外地主要市场或者相关公众中知名度较高,社会影响及评价较好。

(二)以生产出口型商品为主的企业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的,其商品使用申请商标的出口额应占企业出口总额的50%以上,同时,该申请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

(三)商标所示商品有明确的售后服务制度及措施,售后服务规范。

三、商标所示商品的主要经济指标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商标所示商品近3年的产量(产值)、销售额(经营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或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商标所示商品的年产量(产值)或者销售额(经营额)参考标准为:

(一)商标所示商品的年销售额一般在1000万元以上;

(二)现代制造业、大型服务业销售额一般5000万元以上;

(三)生鲜特色农产品企业销售额一般500万元以上;

(四)传统老字号以及生态环保等新型、特殊行业可适当降低参考标准。

四、商标所示商品的质量稳定

(一)商标所有权人实施了标准化管理,建立了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近3年无质量事故;

(二)商标所示商品近3年经市级以上(含市级)质监部门监督抽检全部合格;

五、商标的使用、管理、宣传和保护措施

(一)申请人设有专(兼)职的商标管理机构及商标管理人员;

(二)申请人建立了商标印制、使用、管理制度及相关档案

(三)申请人注重商标及其所示商品的宣传。近3年的宣传投入(含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费用)逐年提升。

(四)申请人注重商标权益保护,有商标维权措施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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