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武财预〔2005〕560号 2005年12月5日
市直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武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我们制定了《武汉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武汉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本级预决算初步审查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预算管理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四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实行综合预算和零基预算原则。坚持预算内外资金统筹考虑、合理安排,部门收入预算按综合预算要求编制,部门支出预算按零基预算要求编制。
(二)实行优先保障原则。财力安排首先应当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三)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行政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按政策予以安排;日常公用经费实行分项定额。
第二章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和方法
第五条 定员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定员是指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定额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六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
(一)量力而行,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
(二)以公平为前提,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
(三)定额标准体现规范化要求,制定方法具有科学性。
第七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一)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市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以及预算单位的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准。
(二)根据基本支出的特点,对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进行合理调整、归并,形成若干基本支出定额项目。
(三)基本支出定额项目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人员经费按国家、省、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据实核定;日常公用经费按定额标准核定。
第八条 定额标准的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原则上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标准时,由市财政部门统一考虑。
第三章 人员经费的构成和核定
第九条 人员经费包括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的“人员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第十条 人员支出要严格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具体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
1.基本工资:反映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工资,包括机关行政人员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以及冲销64元后保留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的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固定工资和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待遇。
2.津补贴:反映单位在基本工资之外按国家、省、市统一规定开支的津贴、补贴。包括特殊岗位津贴、移动通讯补贴、规范统一津补贴等。
3.奖金:反映单位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各类奖金。包括机关月度目标奖、第十三个月工资及有关奖金等。
4.社会保障缴费: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费。
5.计算基本医疗保险、住房补贴、福利费工资总额的口径为:行政机关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含冲销64元后保留津贴)、适当补贴、目标奖、规范统一津补贴确定的月生活补贴四部分组成。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包括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适当补贴、规定的其他津补贴三部分组成。
6.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补助的计算标准为:
(1)行政机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8%计算,经费由财政全额负担,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在职人员按工资总额、退休人员按退休金的9%计算,其经费由财政全额负担。
(2)全额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8%计算,经费由财政全额负担。对在职人员的医疗补助财政实行定额补助;退休人员医疗补助按退休金的9%计算,其经费由财政全额负担。
(3)差额事业单位的医疗补助政策,对在职人员财政实行定额补助;对退休人员按增加人数财政安排一次性缴费。
第十一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是政府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医疗费、助学金、离退休费、退职(役)费、住房补贴和其他补助。
1.医疗费。反映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在国家规定公费医疗限额内的医疗费支出,以及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基金开支范围之外,按规定应由单位负担的医疗补助支出。
2.助学金。反映各类学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出国留学(实习)人员生活费,青少年业余体校学员伙食补助费和生活费补贴等。
3.离退休费。包括:(1)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及按规定发放给离休人员的护理费和其他补贴;(2)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及按规定发放给退休人员的护理费和其他补贴。
4.退职(役)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一次性支付给职工及运动员的退职补助,按月支付给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
5.住房补贴。反映单位开支的提租补贴,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及住房货币化补贴。
(1)提租补贴。住房提租补贴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5%计算;离休人员按离休费的4%计算;退休人员按退休金总额的3%计算。
(2)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比例计算。
(3)住房货币化补贴。未享受福利分房的人员按在职职工月标准工资的32%核定。
6.其他补助。包括抚恤金、救济费、生活补助、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人员工资和独生子女保健费、职工探亲旅费、退职人员及随行家属路费,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费补助费等。
第四章 日常公用经费的构成和核定
第十二条 日常公用经费包括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的“公用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内容的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一般会议费、福利费、一般业务费、一般购置费、日常维修费、物业管理费、其他费用等13项。具体分项定额核定办法如下:
(1)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费和书报杂志费。办公用品费。实行人均支出定额。即按人均耗费的办公用品数量及办公用品价格核定。书报杂志费。按市级、局级和处以下人员(含处级)核定各自人均订阅报刊的控制数量及报刊平均单价测算出经费定额。
(2)印刷费。实行人均支出定额。主要是大宗账簿、表册、票证、规章制度、资料等的印刷支出。
(3)水电费。实行人均支出定额。按居民正常用水量核定全年办公用水,包括饮用水、卫生用水、绿化用水、中央空调用水等核定水费。按照明用电、空调用电、电梯用电、食堂用电、取暖加压用电、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用电等用电量核定电费。
(4)邮电费。包括一般邮政费和办公电话费。一般邮政费。实行人均支出定额。考虑邮件数量及每份邮件价格两项因素,根据办公现代化改用电子邮件增多及一般邮件的支出水平,核定一般邮政费标准。办公电话费。根据工作需要,分别按市级、局级、处以下人员(含处级)核定电话部数和开支标准。
(5)交通费。按每台公务用车核定,具体分为小车编制和标准定额两个方面:
一是公务车编制。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配备小汽车定编标准和用车标准的通知》执行(武办发[2004]12号),其中:副市级(含离退休干部)以上领导干部的配车,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正局级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相对固定1辆公务用车,其他副局级干部每2人配备1辆公务用车;市直党政机关按编制内人数每12人配备公务车1辆,12人以上的,可按12的递增倍数配备车辆,不足12人的,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配备公务用车1辆,以上均含接待用车。
二是定额标准。按公务用车车辆数核定,定额标准主要包括:车辆燃料费、维护费、养路费、保险费、过桥过路费及其他费用等。
(6)差旅费。实行人均支出定额。按市级、局级和处以下人员(含处级)核定,包括工作人员出差、出国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7)一般会议费。按照省政府下发的《湖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鄂政发[1996]14号)执行。
(8)福利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6%计算,包括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经费。
(9)一般业务费。实行人均支出定额。
(10)一般购置费。实行人均支出定额。包括一般办公设备和一般交通工具购置费等。
(11)日常维修费。实行人均支出定额。包括办公用房的日常修缮费和一般办公设备(如传真机、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的日常修理费。
(12)物业管理费。实行人均支出定额。包括办公用房、高层设备(如高层电梯等)的物业管理费。
(13)其他费用。实行人均支出定额。包括取暖费、劳务费(指劳务支出如翻译费、咨询费、手续费等)、租赁费、招待费等。
第五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申报核定与执行监督
第十三条 市级预算部门根据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本部门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市级预算部门报送的部门预算报表进行审核,按照定额标准及有关依据,测算并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第十五条 市级预算部门在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额内,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各自的“目”级科目之间,自主调整编制本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市级预算部门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经市人民政府审核确定,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向市级预算部门批复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按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级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除国家政策性增支外),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应按规定的调整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市级预算部门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应按规定编报部门决算,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对市级预算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照《财政违法行政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