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全市工商部门继续以保护驰著名商标、涉外商标、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为重点,进一步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据统计,2006年全市工商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8,765人次,检查各种交易市场901家、经营户14,534家,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259件,罚没款金额250.3万元。没收侵权商标标识66,410件,没收制假工具318件(套),没收销毁侵权商品97,792件,查处的商标案件和罚没款与去年相比,增幅将近1倍。以下是2006年度十件典型商标案例。
案件一
武汉市江岸区兴宇通讯器材商店销售侵犯摩托罗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武汉市江岸区兴宇通讯器材商店(中山大道725号华中通信广场A27)从2003年8月开始,将从广州电子城购进的摩托罗拉产品防伪标识加贴在其销售的车载充电器及电池等手机配件上,假冒摩托罗拉公司的产品出售。经摩托罗拉公司抽样鉴定,当事人销售的PSM5188A充电器、AAPN4061A充电器、SYN8419B耳机、BC50电池、SNN2895A电池为假冒摩托罗拉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根据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假冒摩托罗拉公司注册商标产品按正规产品现行市场销售价格计算为107,432元。
江岸分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江岸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当事人销售的假冒摩托罗拉公司注册商标的PSM5188A充电器129个、SYN8419B耳机39个、BC50电池521个;3.罚款人民币174,270元整。
案件二
武汉市江岸区科晶耗材办公用品服务中心制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案件
武汉市江岸区科晶耗材办公用品服务中心(江岸区欧亚达电脑城008号店内)于2004年起,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加工佳能、三星、惠普、联想硒鼓粉盒,并在其店内销售。2006年5月30日被江岸分局查获。江岸分局当场扣留其上述假冒半成品硒鼓粉盒、成品硒鼓粉盒及假冒产品标识、包装物300套。因当事人无财务账及其他记录,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江岸分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江岸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假冒半成品硒鼓粉盒、成品硒鼓粉盒及假冒产品标识、包装物300套;2.罚款人民币23,800元整。
案件三
武汉市熙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案件
武汉市熙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3月购进涉嫌假冒Hennessy VSOP、Chivas Regal 12 Year Old、Royal Salute 21 Year Old、Black Label、Red Label、Absolut Vodka、Remy XO、Remy VSOP、Remy Club、Remy Silver、Noblige、Jack Daniel’s、Martell XO、Martell CB、Ballantine’s等品牌的洋酒2,570瓶,价值24,415元,尔后在武胜路特1号对外销售,被桥口分局查获时尚有2,525瓶未售出。桥口分局认定,当事人行为侵犯了SOCIETE?JAS HENNESSY & CO.(法国)、CHIVAS BROTHERS(AMERICAS)LIMITED、Diageo Brands B.V.、V&S?文&斯布瑞托有限公司(瑞典)、埃?雷米马丹有限公司(法国)、杰克丹尼尔持有人有限公司(美国)、玛特尔有限公司(法国)、联合多梅克白酒和葡萄酒有限公司(英国)注册商标专用权。
桥口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桥口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被查扣的商标侵权商品;3.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案件四
陈新华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件
2006年3月13日,洪山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在洪山区程墩李家榜42号新华塑料加工厂内发现大量未销售的六角牌线卡包装箱、包装盒;飞雕牌接线盒。经查证,陈新华(系洪山区新华塑料加工厂业主)于2005年11月开始生产六角牌线卡包装盒、包装盒、包装箱;2006年2月开始加工飞雕牌接线盒。该当事人的行为并未得到六角牌商标注册人武汉六角电工电器有限公司和飞雕牌商标注册人温洲飞雕电器有限公司许可授权。
洪山分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洪山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销毁侵权的六角牌、飞雕牌商标标识及模具;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案件五
周贵斌销售侵犯“阿迪达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件
当事人周贵斌(经营场所:华中万商白马广场7楼7128号)于2006年2月期间,以每件23元的价格,从福建省购进假冒“阿迪达斯”运动服装4,200件,计购货款96,600元。同期在其经营场所以每件25—28元的价格销售了1,900件,计销货款49,400元,从中获取非法所得5,700元。余下尚未售出的2,300件假冒“阿迪达斯”注册商标运动服装被江汉分局查获。上述商品经阿迪达斯(苏州)有限公司认定为假冒“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商品。
江汉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施行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江汉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销毁尚未售出的2,300件侵权商品;3.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案件六
代学锋销售侵犯美国金士顿科技公司Kingston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件
当事人代学锋(经营场所:武汉市银海商务大厦10楼1002室)于2006年1月20日至2006年3月8日间分5次从深圳市凌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每片145元——380元的价格购进Kingston牌512MB SD卡35片、1G SD卡30片、256 MB MMC卡5片、512MB CF卡5片、1G CF卡3片,购货款共计16,365元。其后以每片175元-410元的价格销售Kingston牌512MB SD卡33片、1G SD卡29片、256 MB MMC卡4片、512MB CF卡5片、1G CF卡3片,销货款共计17,120元。被江汉分局查获时尚有Kingston牌512MB SD卡2片、1G SD卡1片、256 MB MMC卡1片未销售。当事人经销的上述商品经商标所有权人美国金士顿科技公司北京代表处鉴定为非该公司生产的产品。
江汉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六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江汉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将扣留的Kingston牌512MB SD卡2片、1G SD卡1片、256 MB MMC卡1片没收、销毁;3.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案件七
昆山圣罗兰制衣实业有限公司制售侵犯“聖羅蘭”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件
昆山圣罗兰制衣实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与法國聖羅蘭國際發展有限公司签订服装生产、销售合同,在服装吊牌标识上,使用“範尼?聖羅蘭”字样和由“YSZ”英文字母组成的图形标识。当事人又于2005年9月同武汉市江汉区武汉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设立“範尼?聖羅蘭”服装专柜合同,在武汉王府井百货广场进行销售活动,销售额达2万元。
经调查,江汉分局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商品使用“聖羅蘭”字样,并在服装标牌上使用“YSZ”英文字母组成图形,与法国“法国伊夫?圣?洛朗股份公司”在同类商品上注册的“聖羅蘭”与字母组合图形商标近似,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接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并主动停止使用侵权商标标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江汉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销毁扣留的服装上的吊牌标识;3.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
案件八
武汉市黄鹤音像公司侵犯“蕙兰瑜伽”注册商标案件
2006年7月24日,武汉市黄鹤音像公司(江汉区清芬一路B区1号3单元3楼1号)从深圳以6元- 30元的价格购进标注“蕙兰瑜伽”字样的《蕙兰瑜珈功》VCD、DVD光盘1,950套,计购货款23,100元。后在其位于江汉区江汉三路3号的分支机构内以6.5元-32元的价格销售《蕙兰瑜珈功》VCD、DVD光盘95套, 得销货款1,369元,余下尚未销售的《蕙兰瑜珈功》 VCD 、DVD光盘 1,855套被江汉分局查获。
江汉分局当事人销售的《蕙兰瑜珈功》VCD 、DVD光盘的商标文字与蕙兰制作有限公司(WAILANAPRODUCTIONS LLC)在第9类商品上已注册的商标文字相同,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规定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江汉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销毁侵权光盘1,855套;3.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案件九
武汉百信食品有限公司制售冒充注册商标商品案件
2006年4月4日,洪山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武汉百信食品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磨山黄家大湾)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生产的“太子”牌鸡精外包装,使用了注册商标?标识,但无法提供注册商标证件,涉嫌冒充注册商标,遂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01年11月至2006年3月,在其生产的黄太子、绿太子、金太子、纯味精、鲜味王,小厨师鸡精等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太TAIZI子”文字及图样的标志,并标明注册商标?标记,冒充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经核实非法经营额总计达人民币18,368,393.57元。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洪山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限期10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整。
案件十
武汉琴台知音水泥有限公司制售冒充注册商标商品案件
武汉琴台知音水泥有限公司(汉阳区永丰乡快活岭)在没有取得“知音”商标注册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水泥外包装上使用由汉字“知音”,拼音“ZHIYIN”及图形组合而成商标,并注注册商标标识。当事人于2005年11月1日至11月7日,使用上述包装生产了“复合硅酸盐水泥”、“钢渣矿渣水泥”共计1,175吨,并全部对外销售,销售额229,057.50元。
汉阳分局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在没有取得商标注册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知音牌注册商标标志,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所指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汉阳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定2006年3月20日前改正;2.处非法经营额20%以下罚款,即人民币20,000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