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规范市场商标(品牌)商品代理经营行为的通知

内容出处: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 2007-04-25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品流通领域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管,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维护商标所有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07年2月,市工商局印发了《关于整顿规范市场商标(品牌)商品代理经营行为的通知》,决定对武汉市市场商标(品牌)商品代理经营行为进行整顿和规范。
     根据市局《通知》的安排和要求,这次整顿和规范的对象范围主要是以专卖、专营、专修或者总代理、总经销等形式,从事涉外知名商标(品牌)商品以及国内驰著名商标(品牌)商品代理经营(含服务)行为的各类经营者。整顿和规范的重点是服饰、化妆品、食品、电信产品等消费者关注的热点行业。
整顿和规范工作分为二个阶段:
     一是清理登记阶段(2007年2-3月)。各分局的主要的任务是根据《通知》的要求,对辖区内标称为各种商标(品牌)商品专卖、专营、专修店或总代理、总经销的经营者进行清理和登记。在清理登记过程中,要求相关经营者提供工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商标所有权人的资格证明以及许可经营合同或者授权证明、商品品质和售后服务保证措施等资料。
     二是整顿规范阶段(2007年4-12月)。要求各分局对在清理登记过程中发现的商标许可或授权等资料不全,商标权属不清的经营单位,责令其限期补交有关材料。逾期不能补交有关材料的,责令限期整改,不得继续标称商标(品牌)商品专卖、专营、专修店或者总代理、总经销。逾期未整改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各项资料齐全、商标(品牌)商品代理经营行为规范、市场信誉良好的经营者,可以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由市工商局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为了从正面引导商标(品牌)商品代理经营者树立诚信经营理念,自觉规范代理经营行为,市工商局专门制定了《关于市场商标(品牌)商品代理经营行为公示办法(试行)》。
     按照市局关于“三个一批”的整顿规范工作要求,即:在2007年“4.26”世界知识产权纪念活动期间,各分局应当合理组织调配执法资源,依法清理、整顿和规范一批商标(品牌)商品代理经营行为;查处一批有明显商标侵权、欺诈或者虽经责令整改,但仍未改正的违法违规的商标(品牌)商品代理经营行为;集中向社会公示一批经营行为规范、市场信誉良好的商标(品牌)商品代理经营者,以引导和促进消费,各分局积极开展了市场商标(品牌)商品代理经营行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截止目前,全市已出动执法人员1332人次,执法车辆242台次,检查市场146个、商场或门店2556个,清理登记各类商标(品牌)商品专卖店、总经销、总代理以及专修点等经营单位500余个,其中,责令限期补交相关材料及限期整改的203个/次,立案查处3件,共计罚款35000元。  立案查处的3件案件分别是:
     当事人赵某在未取得上海华福纺织有限公司授权是情况下,擅自以上海华福纺织有限公司名义并使用其“华福文字及图形”的注册商标销售花布,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被江汉分局处以5000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
     当事人王某从江苏某制衣厂购进内衣550套,以北京三月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并假冒其“小护士”注册商标销售,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被桥口分局处以20000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
当事人王某以专卖店的名义销售“TCL”开关、插座等商品,后经“TCL”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其注册商标商品,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武昌分局处以10000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
     2007年4月23日,我局接到市知识产权举报中心转来的2件举报,称在江汉、武昌两城区均有以某某品牌专卖店等名义,打折低价销售名牌商品的情况,我局及时转请江汉、武昌立案查处,目前上述案件正在处理之中。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市场商标(品牌)商品代理经营行为的清理整顿和规范力度,继续从严查处一批涉嫌商标侵权及明显欺诈的商标(品牌)代理经营行为,同时,也要集中公示一批经营行为规范、市场信誉良好经营商标(品牌)商品代理经营者,以此营造一个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此外,我们还将及时总结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将该项整顿和规范工作深入、持久、有效地开展下去。
谢谢大家!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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