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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桥口区圣美惠服饰经营部擅自发布户外广告


来源:硚口分局      发布日期: 2007-08-30

   

    当事人:武汉市桥口区圣美惠服饰经营部;
    经营都姓名:刘海浪;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场所:桥口区中山大道360号;
    经营范围及方式:服装的零售。
    经本机关查明:当事人于2006年12月25日开始在桥口区中山大道360-8号的门面上方未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擅自设置有“乔丹”商标图案以及“乔丹(中国)专卖”字样的户外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的规定。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的规定,报分局领导批准后,已责令当事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罚款壹仟元整。

汉正街第一工商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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