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桥口区武侨星体育用品经营部商标侵权案
来源:硚口分局 发布日期:
2007-08-30
当事人:武汉市桥口区武侨星体育用品经营部;
经营者姓名:张赛清;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场所:桥口区老三镇服装国体二楼28号;
经营范围及方式:体育用品的销售。
经本机关查明:当事人于2006年10月15日从广州市南岸市场购进涉嫌商标侵权的“YONEX”羽毛球拍125支。每支进价30元,进货金额3750元,尔后在桥口区老三镇服装国体二楼28号销售,已售出 “YONEX”羽毛球拍4支,每支售价40元,销货金额160元,余下121支被我局全部查扣。经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经销的“YONEX”牌羽毛球拍侵犯了友捺加斯运动株式会社(日本)注册商标第13636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经销侵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本法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公害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十万元以下”的规定,报分局领导批准后,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将本机关扣留的商标侵权“YONEX”羽毛球拍121支予以消除侵权部分解除扣留并处罚款肆仟元整。
汉正街第一工商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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