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庆幸服装商行侵权案
来源:硚口分局 发布日期:
2007-08-30
当事人:武汉市硚口区庆幸服装商行;
经营者姓名:谢炎青;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场所:武汉市硚口区国体商城三楼20号;
经营范围及方式:服装、鞋帽、体育用品的销售。
经本机关查明:当事人于2006年10月底开始在武汉市硚口区国体商城三楼20号从事“姚明-OBC”服装和运动鞋的经营,其间共购进“姚明-OBC”服装400件,每件进价80元,进货金额32000元;运动鞋500双,每双进价80元,进货金额40000元;共计进货金额72000元。销售了服装100件,每件150元,计15000元,运动鞋120双,每双120元,计14400元,共计销货金额29400元。经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经销冒充商标注册的“姚明-OBC”服装和运动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冒充注册商标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的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的规定,报分局领导批准后,已对当事人处罚款伍仟元整。
汉正街第一工商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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