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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正街登记注册案件查处


来源:硚口分局      发布日期: 2007-08-30

 

    1、湖北省监利县人孙艳霞,26岁,听老乡说汉正街的生意红火,于2006年来到汉正街从事麻将经营,经营地点就在其暂住的桥口区银丰富苑12楼10号。

     汉正街第一工商所接到匿名举报后,到其经营点进行了查处。查明孙艳霞从2006年7月至2007年2月3日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麻将经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报分局领导批准后,已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活动,并处罚款捌仟元整。

     2、经营户罗新娥,在2006年9月28日——2007年6月29日之间,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在桥口区汉正街第一大道金座17-44号从事服装销售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3、武汉市桥口区天天乐百货经营部,经济性质属个体独资,,地址在汉正街800号,经营者朱永年,违法行为:由于该企业2005年度未年检,违反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五条、《武汉市企业年度检验试行办法》第五条中各类企业不按规定时间报送年检资料办理年度检验的规定,处以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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